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是必要程序,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依行政权力化解此类纠纷;行政调解也是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必经程序,否则即属程序违法,对于行政调解或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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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一)、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1.申请登记;2.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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