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破产,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支付。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破产清算时,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从资产处置收入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并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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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员工工伤待遇是: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在优先清偿企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获得。
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的办法: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向公司和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公司给劳动者交了工伤保险的,主要的工伤赔偿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交的,则由公司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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