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人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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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权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当受到侵害时,侵害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是具体是否可以享有减缴、免缴应当由当地法规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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