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在我国,男女享有同等的就业权,通常情况下夫妻各自都有独立的收人,相互间不发生扶养的问题,但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可能产生扶养必要。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之间产生扶养义务:①夫妻双方分居,一方完全没有经济收人;②分居一方虽有一定的经济收人,但与他方收人相差悬殊,即夫妻法律地位平等,高收人一方应当给予低收人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③一方无固定收人并缺乏其他生活来源,如一方没有固定工作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不佳,长期开不出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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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对方给付生活费。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医疗费用。
夫妻分居后有义务扶养对方,分居时期,在法律上讲,仍然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需要受到婚姻法律的约束,因此,分居后夫妻之间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仍然互负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时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发生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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