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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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有义务扶养对方。二人虽然在分居,但是其婚姻关系仍然在存续,双方还是夫妻,依法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任意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夫妻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用承担子女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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