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融资的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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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融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对象要件,侵犯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融资,数额较大;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主体要件,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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