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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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公司财物不可以扣押员工全部工资。劳动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坏公司财物,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扣除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司扣押离职员工工资的行为不合法。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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