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经营单位充装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针对燃气管理企业有哪些行为不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资金存储;未经股东会同意,向别人借款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与公司订立合同;利用职务谋取商业机会,自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属于自己;披露公司秘密;违反义务的其他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