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经营单位充装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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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等。
企业借贷行为会招致断供风险的行为: 1、贷款期限错配; 2、贷款资金过度求多; 3、借用过桥资金却无长期资金对接; 4、贷款资金流向高危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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