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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2-04-15 896人已浏览
  • 王张洋律师

    王张洋律师律所副主任

    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公司法、执行、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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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储;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向别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属于自己;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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