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应当退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收取押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按每人500——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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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能够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是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的。一些劳动者为了能够在单位中继续工作,往往会无奈接受单位交押金的要求。如果您有遇到被单位要求交纳押金的情况时,您是可以拒绝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而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您都可以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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