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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和学校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2-06-01 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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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01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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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磕伤,幼儿园有责任。小朋友在幼儿园磕伤,说明学校可能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需要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以及各种其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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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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