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探望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探望权利的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探望权利的人只限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非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探望权。因探望权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因此探望权的实施是否具有可代理性,笔者认为:探望权的实施一般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委托他人代理行使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但如果探望权人在社会中遇到特殊情况,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生自由、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时,为了保证探望人权利与被探望人利益的实现,结合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准予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受托人可以是子女的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其关系密切的朋友。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依法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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