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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补偿问题规定

2022-08-03 1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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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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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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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辞退的补偿标准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属于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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