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依照单位的规定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合理的加班费,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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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所述: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低于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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