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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共同来偿还。但若夫妻已经办理完离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的范围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在结婚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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