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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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的范围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在结婚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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