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以公司高管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索赔。同时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同法律均有对因法人违法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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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3、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4、侵占公司的财产; 5、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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