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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资格有什么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怎么办?

2020-03-20 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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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1、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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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般公司是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你先去劳动检查大队投诉,让监察大队责令公司更正,如果投诉之后公司任然不发工资可以准备相应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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