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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20-09-16 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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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 邮政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村邮站的建设规划。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业发展规划、人口密度和通邮要求,并结合城市景观要求,设置邮政服务网点。 第八条农村行政村应当至少设立一个村邮站,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妥投工作及代订党报党刊,也可以代售通信邮票和部分邮政用品。 村邮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并方便村民用邮需求。 村邮站应当落实服务人员,保障邮件的安全。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邮政企业有关村邮站的建设。 第九条邮政服务网点建设所需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安排解决。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和机场、车站、港口时,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和邮政企业应当将邮政服务网点及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及其他邮政设施建设纳入相关项目的配套范围,同时规划和设置。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用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邮政行业标准,其制作及安装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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