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当事人未经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则该合同由于应招标未招标而无效;如当事人签订标前合同并进场后,再补办招标手续签订中标合同,则标前合同由于应招标未招标而无效,而其后进行的招标行为因事先实质性磋商(即"明招暗定")而中标无效,进而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属于行政管理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生效后,不应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最高法院在"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884号】"、"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1)民一终字第62号】"等诸多案件中对此类合同均认定为无效。 可见,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应招标未招标"、"明招暗定"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一认定标准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明确规定,且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支持,在就具体案件进行法律适用时也应采取相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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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无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视情况而定: 1、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做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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