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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国家审查的事项有: 1、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 2、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 3、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国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5、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审查以下内容: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审查以下内容: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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