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相关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 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发调节金。在此基础上,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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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相关负责同志分兵把守,整合各部门力量,扁平化运行,细化完善防控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 2.建立健全工作专班。各地要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做法,结合实际设立核酸检测力量调度、流调溯源、转运隔离、区域协查、交通管控等工作专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保持24小时运行状态。各地应急指挥体系要加强值班值守,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疫情形势,全时待命,确保发生疫情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 4.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所在省份要在启动应急指挥体系的同时,成立前线指挥中心,省委或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各有关方面配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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