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按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应当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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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具备法定的情形,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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