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工伤待遇索赔—执行需注意的问题: 1、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保管好工资条、上班卡等原始资料。 2、保管好原始病历、相关票据等。 3、注意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而言,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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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索赔证据是索赔成败的关键;索赔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索赔注意事项包括: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之后,承包人需即时索赔。 2、索赔证据,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如索赔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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