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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进行申诉。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发展,民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已经从立法领域向司法领域、行政领域拓展。就是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有限度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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