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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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48-49号退休资格核准窗口受理; 2、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审核、复核; 3、退休资格核准窗口办结反馈。
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如下:工种必须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的特殊工种不能相互攀比;属于在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事高空重体力劳动十年以上的;从事井下、高温作业九年以上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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