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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规定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2、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3、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一、特殊职业提前退休条件:(一)职业应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职业目录执行,不同行业间特殊职业不得相互比较。(二)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重的体力劳动累计达到10年的井下,从事高温工作累计达到9年的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达到8年。(三)员工文件内从事特殊职业的情况有原始记录。(4)男性55岁,女性45岁,累计缴费年数15年。二、特殊职业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一)特殊职业的退休认定以员工资料为认定资料,以员工资料的原始记载认定员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为支付年数、工作单位、工作种类等。(二)员工文件中从事特殊职业的原始记录资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提前退休特殊职业。(三)员工文件中没有特殊职业记录,通过后重新发行的证明资料,不能作为特殊职业提前退休的依据。(四)对于职业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职业,原行业主管部发行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明确规定可以与其他行业的特殊职业进行比较,否则不得与其他行业的特殊职业进行比较。(五)对从事特殊职业的基层干部的定义,仅限于工作条件与员工相同、与班级工作的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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