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首先是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必须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配置,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不满足条件不允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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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关于宅基地规定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的规定,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住宅的面积也不能够超过各个地方所做出的规定,并且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根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律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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