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人民群众根据土地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能够知道任何宅基地都在县政府的审批范围之内,所谓的转让、卖不仅仅没有取得宅基地,实际上还可能是违法行为。国家在一部分地方搞了试点,允许转让宅基地,但是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原则是不变的,不过是把县政府批准换了一种说法,如果不符合规定,既不能批准更谈不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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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律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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