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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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活动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2倍经济损失;乙方在工作期间需爱护服装及道具,如发生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活动严重损失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双方均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活动暂停或取消(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以作为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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