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防拆迁后居住无着落2010年07月24日14:23中新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中新网7月24日电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近日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征地拆迁”应先安置后拆迁,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朱留华就此通知答记者问时作出如上表述。该通知被认为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国土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通知中强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等内容,引起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在回答记者“如何合理推进住房拆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时,朱留华作出如下表述:首先是应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不是简单的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其次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三是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朱留华表示,征地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朱留华进一步举例指出,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确保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安置途径,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就业、发展等问题。朱留华强调,市县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征地组织实施主体,应对征地安置工作负总责。这就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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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还要满足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另外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不能,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迁回: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未就业且房产已转让等); 2、而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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