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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在法律上一般是预约合同,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而达成的一定合同。签订认购书时,一般要交不少的,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任何一方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未签订正式房屋,则要承担的后果,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如在起诉前开发商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二)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四)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五)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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