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将承担连带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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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于行为人投放的虚假广告,一般是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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