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说明已经怀孕的事,中途可以辞职,反而,公司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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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的女职工和其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2、用人单位在录用时,不得对女职工有性别歧视,不得人为提高女职工的任职条件,以怀孕为由不予签订合同,除非能够证明怀孕对履行工作有重大影响; 3、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年一签的合同怀孕应该续延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再行决定是否续签,哺乳期结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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