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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包括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服务项目并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合同;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公司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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