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3、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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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人为了牟利,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本罪的罪犯,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单处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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