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企业搬迁,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跟随公司到迁移目的地工作,必然导致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如果只是企业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也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该“客观情况”不致于使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费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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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合同主体以及违约的具体情况而定。那么,比如根据关于劳动法经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条当中的客观情况就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那么如企业的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等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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