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增加评估程序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第四章章名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规定: 1、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 2、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的依据。 3、评估师应当分析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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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法改变了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缺状态;2、该法有助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止无标准的恶意处置资产;3、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4、该法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5、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充分的意思自治下维护公平正义。
股权质押评估是法定评估。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需要评估才能通过。股权质押的评估要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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