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如是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以上,以所在地工商局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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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完税证明; 5、分公司银行清户证明,分公司公章。
1、加盖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且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具的注销分公司决定及详细原因; 4、如分公司是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则需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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