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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不需经过批准。但是如果想要实完成土地使用权这一物权转让的效果,就必须要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受让方没有进行登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然是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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