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绵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绵房管发〔2009〕10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二、家庭成员具有绵阳城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绵阳城区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家庭无住房。 经审查,共有296户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其中:涪城区252户、游仙区31户、高新区13户。具体名单在所属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市住房保障部门张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同时,在绵阳市建设网、房管局部门网站和绵阳市房地产网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1年10月26日前以真实姓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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