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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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同意转租的,转让费受法律保护。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不能收取转让费,所以,收取转让费是业主与承租者的私人约定,属于“你情我愿”。但是,收取转让费的前提应当是转让合法。 应当是在征得房东的同意后才可以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租需要房东同意,否则不得转租,更别提收取转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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