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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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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三)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四)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有着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复杂的原因。为建立公平竞争规则,维持市场秩序,相关部门会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者进行教育、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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