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条根据国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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