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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受理要求: (1)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安置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到所属省份)内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异地联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进行联网直接结算,无需额外申请就医医疗费的零星医疗费报销。办理时须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如异地就医参保人确需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需额外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并按表格要求加盖相应公章。 (3)所有表格一式两份,个人及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2、参保人医疗保险凭证或身份证如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业务,需提供具有芯片及银联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便于后续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
深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常住内地备案登记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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