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报销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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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1、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办理材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受理要求: (1)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安置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到所属省份)内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异地联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进行联网直接结算,无需额外申请就医医疗费的零星医疗费报销。办理时须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如异地就医参保人确需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需额外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并按表格要求加盖相应公章。 (3)所有表格一式两份,个人及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2、参保人医疗保险凭证或身份证如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业务,需提供具有芯片及银联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便于后续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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