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针对请问一下,竞业限制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期一般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后,可以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