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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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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期限时长通常为2年及以下,如果超过2年的期限无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期限以二年为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能够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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