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rnrn国务院rn《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n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n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nrn《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n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rn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rn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rn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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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假国家规定如下:符合晚婚年龄。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丧假1至3天,如果双方不在一个地方,将获得额外的旅程假期。这份文件只针对当时的国有企业,公民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或其他福利待遇的奖励。
关于产假,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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